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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关互金律师解读深圳网贷机构备案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7-07-04 互金律师 互金律师
导读

2017年7月3日晚,深圳市金融办发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融关互金团队迅速召开研讨会,围绕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初步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征求意见稿》对备案登记流程进行了梳理,还对分别与北京、上海、广东、厦门备案细则进行了对比,现将成果分享给大家。融关互金团队还将会进一步围绕《征求意见稿》提出细化问题、合理化建议及解决方案,并将以正式书面形式向金融办提出反馈意见,欢迎互金行业广大人士就《征求意见稿》向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一并向金融办反馈。


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互金律师解读

明确深圳市网贷平台备案登记依据指导意见、暂行办法、备案登记指引独立进行,不需要报省金融办统一办理,这也是由深圳特区的法律地位决定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依申请组织对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互金律师解读

(1)明确了管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注册地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平台;


(2)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了定义,与暂行办法保持一致,明确不能混业经营。



第三条  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建立市网络借贷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共同推进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深圳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商事登记注册;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网信办协同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网上金融信息安全等业务进行监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前海管理局(以下统称区政府,前海管理局参照区政府职责执行)按权责一致原则,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实质性审查、监管协助和风险处置工作。区政府应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本级协同监管机制,推进备案登记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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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鉴上海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本市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多部门共同监管;


(2)权力下放,区政府具有备案登记实质性审查职责,区级还要进一步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未来可能会形成区、市两级联席监管机制,新区管委会以及前海管理局均相当于区一级监管机构。


第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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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原文照搬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五条   鼓励盈利能力强、治理结构完善的法人股东发起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增加实缴资本;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任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健全内控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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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鼓励提升股东实力和注册资本,但没有明确具体数额,对管理层的从业经验也提出了鼓励性要求。


第二章 备案登记管理


第六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到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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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与市场监督局已经形成一致,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必须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相关内容,但经营范围项目具体字样还需根据工商局的实际设置要求设置。


第七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应当到商事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完成对照整改并经市金融办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备案登记。



互金律师解读

存续平台备案基本流程:(1)修改经营范围;(2)完成整改;(3)验收合格;(4)申请备案;(具体见附件“备案登记流程图”)。


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商事注册、变更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政府申请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区政府应通过多方数据比对、信用核查、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效验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区政府经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


(三)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出具书面意见,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收到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并经征询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予以办理备案登记,并将备案登记情况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互金律师解读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商事注册、变更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政府申请备案登记”是适用于新平台还是存续平台不明确。如果是存续平台,则应该在整改验收合格后提交材料比较合理,因为按照程序,存续平台只有在整改验收通过后才能向金融办提交备案资料,没有完成整改验收则无法提交备案资料。


(2)明确了会有两次公示制度(区政府审核后公示、市金融办备案登记后公示);


(3)备案审核分两个环节,区政府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市金融办根据区金融办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决定是否准予备案。


实际上形成了市金融办整改验收,区金融办受理并审核资料,市金融办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的备案审批流程。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风控合规部门,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拥有独立的销售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


(三)建立了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防篡改、防入侵、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及系统数据原则上应当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并且能够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业务系统数据的技术接口。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


(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


(六)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


(七)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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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及系统数据的存放地问题,因不少平台现使用的是第三方机构存储云服务,服务器可能并不在深圳,这点需要进一步明确是否属于服务器异地存放的问题。从方便监管和信息安全的角度来讲,服务器本地存放应当是基础,方便监管层提取数据,接入云存储服务是补充,以保护数据安全。


(2)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允许前海注册的企业将注册地址挂在商务秘书公司的地址下。因此,深圳注册地在前海商务秘书公司的平台都存在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整改也要进一步明确。


(3)平台应当与在深圳市设有分行的商业银行达成存管(存管本地化),资金存管实际在达成存管银行的支行履行即可;公司其他一般户则只要求在深圳有分支机构即可,不要求是在深圳有分行的银行。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有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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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条系《公司法》对董监高的任职准入规定,第(四)款系行业禁止准入规定,是新增的行业特有规定。


第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经营地、组织形式等;公司注册地、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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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做标准版附表,以便平台统一填写基本信息,也方便监管机构审查。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股东信用记录;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未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承诺书;个人股东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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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表述的股东信用记录应为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履历表、相关资质证明、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职责分工。


(五)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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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等内容较为具体,而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则应当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和宏观上的安排。此处可能是将业务类别的说明及描述融入到了这份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文件中。


(六)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包括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风险管理制度,反欺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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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为内控制度相关内容,但侧重于风险管理相关系列制度。


(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申请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并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八)合规经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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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见第十二条规定,但建议给出统一的承诺书模板;


(九)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负责人。


(十一)总分支机构所有对公账户的开户行、账号。


(十二)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合作内容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推介机构、担保机构等。


(十三)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资金存管意向协议书。


(十四)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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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应当对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具体资质提出要求标准或直接给出推荐备选机构库。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合规经营承诺书需包含对下列事项的承诺,并由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全体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章确认: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


(三)按市金融办要求,将业务系统与本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对接。

 

(四)经营过程中及时报送已设立、新设立的所有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按照市金融办和深圳银监局要求提供账户流水、资金划付等信息。


(五)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因故注销备案或被依法撤销备案的,主动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动备案或办理注销登记。


(六)依法配合市金融办与深圳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商事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基本运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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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针对新设平台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1、对提交的十五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意见;2、对商事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基本运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事实性结论性提出意见;3、对业务模式合法和法规性结论性意见。第二种是对存量平台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是在上述资料的基础上增加了网贷平台合规经营情况的法律意见。(备注:根据第十四条规定,需对存量机构的合法运营出具意见)。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金额情况,产品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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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给出表格模板。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用报告。


(三)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由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由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针对合规经营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与第十一条第(九)款合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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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合规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我们理解应当以暂行办法为基础,重点针对金融办验收范围进行核查,重点是十三条红线等内容。


(六)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模、客户资金管理、逾期情况、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的审计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备案申请的前3个月之内。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区政府予以受理。对于申请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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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提到的法定形式不明确,建议对备案登记材料中涉及到的所有能够给出模板的内容都尽量给出统一模板,以方便机构提交和监管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政府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政府、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材料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互金律师解读

如备案不成,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或补救措施应当进一步明确。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市金融办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反馈到市金融办。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金融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银行资金存管系统正式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运行情况以书面报告报送市金融办。


第二十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完成商事登记、备案登记,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现银行资金存管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完成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现银行资金存管。已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签订银行存管协议后3个月内,按照市金融办要求将业务数据和信息接入本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金融办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估分类标准,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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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金融办的权威性,在金融办制定评估分类标准后,建议由金融办牵头,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主体联合实施对网贷平台的评估分类工作。


第二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向市公安局网安部门提交信息系统(含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及相关业务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材料和等级保护安全测评报告,并取得《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和《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APP等各渠道首页醒目位置建立信息披露专栏,如实披露股东(持股5%以上)与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股东相关情况(业务范围、实缴资本、年收入、纳税额)、高级管理人员学历及从业经历等;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审计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以及本机构所撮合的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其中年度报告应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本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线下物理场所置备披露上述信息的报告,供公众查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和市公安局报告情况: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系统发生网络攻击、网页篡改、信息泄露等重大网络安全案(事)件。


第二十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市金融办关于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按时向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报送统计、会计报表等数据资料和合规性审查报告等非数据文件。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以外、但在本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将备案登记情况及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书面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政府,不按规定报送的不能开展业务。区政府应组织公安、市场监管、街道办等部门就上述情况开展检查,并应对上述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进行监管,发现存在风险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查并做好应对处置;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通报。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应当推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格化管理,网格员主动收集相关舆情,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主动报告本物业经营机构信息,区政府应组织公安、市场监管、街道办等部门对物业报送情况开展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将不定期组织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现场检查。针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市金融办将依法撤销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述情形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市金融办将依法撤销其备案: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备案登记后,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市公安局和区政府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备案登记信息无法与机构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作出撤销备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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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失联”而导致撤销备案的,为保护投资者及平台经营者的利益建议在撤销备案前增加公告环节。



(四)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五)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未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


(六)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市金融办应当将撤销备案的情况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并通知深圳银监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被撤销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动备案或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应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培训一批具备良好金融风险识别能力的社会监督员,不定期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风险情况进行测试评估,评估报告将作为监管依据。


第三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加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对本市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实施自律管理,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参与行业仲裁,加强纠纷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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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进一步明确了深圳市互金行业协会在监管中起到的正面作用及职责范围,肯定了深圳市互金行业协会的官方合法身份,同时要求完成备案的平台都需要加入到行业协会。



第三十二条 实施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监管要求向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况,发现重大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市金融办和深圳银监局。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经营地、分支机构所在地、业务范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资金存管银行、主要资金结算账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合计5%以上的股权变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依法完成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政府申请备案变更。区政府应在变更材料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公示,审核后将变更信息报市金融办。


互金律师解读

根据私募、小贷公司的监管惯例,机构重大事项变更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保持机构合法合规的持续性。


第三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政府提交备案注销资料,由区政府督促机构妥善处理好存量业务并完成风险处置后、报市金融办办理备案注销;完成备案注销后,机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动备案或注销登记。


备案注销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报告。


(三)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五)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告方案。


(六)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方案。


(七)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八)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金融办应当将注销备案的情况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并通知市通信管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通信管理局注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市金融办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金律师解读

未规定市金融办具有3万元的处罚权限,此举符合行政部门设置行政处罚权限的要求。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备案登记、日常监管需要,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测评报告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相应文件,并应当对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及各区政府发现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互金律师解读

该规定说明深圳市金融办可能不会参照广东省金融办的方式出台关于网贷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互金律师解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只设执行董事,所以该规定里的董事长并不一定是每个公司都有的职务。建议在董事长后增加“或执行董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对本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均自受理相关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按工作日计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或有关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的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或要求的整改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向注册地所在区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同意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递交申请材料。


互金律师解读

此规定进一步明确8.24整改大限可能会延长,但平台需要注意的是记得向金融办提交延期整改的原因和后续整改计划说明。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备案登记、依法按期整改或已被注销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其他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一:深圳市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流程图



附图二:各地网贷机构备案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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